關于印發《昆山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辦法》修改及補充意見的通知
各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昆山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實施以來,對進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質量,規范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根據一年多來的實施情況,結合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建設廳《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 16-2005),現對《辦法》作出補充和修改,請遵照執行。
附件:《昆山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辦法》修改及補充意見
昆 山 市 建 設 局
二O O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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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辦法》修改及補充意見
1. 原《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砌體工程的頂層和底層應設置通長
現澆鋼筋混凝土窗臺梁,高度不應小于12Omm,縱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層在窗臺標高處應設置通長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帶;房屋兩端頂層砌體沿高度方向應設置間隔不大于1.3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帶(若層高不大于3M,則窗臺梁可替代,有閣樓層的,閣樓層可作為頂層處理)。板帶的厚度不小于6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20,縱向配筋不應少于3φ8。
2.原《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墻體,當墻長于5M時,應增設間距不大于3m的構造柱,每層墻高的中部增設厚度為12Omm與墻體同寬的混凝土腰梁,砌體無約束的端部必須增設構造柱,預留的門窗洞口應采取鋼筋混凝土框加強。
3. 原《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四款修改為: 頂層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小于
M7.5。
4. 原《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九款及第十款取消,有關保溫措施按現行規范、
標準及文件執行。
5. 增加《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九款: 外墻轉角處構造柱的截面積不宜大于
240mm×240mm且邊長不得大于墻厚,與樓板同時澆筑的外墻圈梁,其截面高度應不大于30Omm。
6. 增加《辦法》第四章第一條第十款:屋面女兒墻不應采用輕質墻體材料砌筑。
當采用砌體結構時,應設置間距不大于3m的構造柱和厚度不少于120mm的鋼筋混凝土壓頂。
7.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住宅的建筑平面應規則,避免平面形狀突變。當平面有凹口時,凹口周邊樓板的配筋宜適當加強。當樓板平面形狀不規則時,應調整平面或采取構造措施。
8. 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以下簡稱現
澆板)的設計厚度不應小于12Omm(短邊長度不大于3M的開間,可適當放低要求,廚房、浴廁、陽臺等板厚不得小于90mm)。
9. 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屋面、建筑物兩端端開間及變形縫
兩側端開間的現澆板應設置雙層雙向鋼筋,鋼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直徑不應小于8mm。外墻陽角處應設置放射形鋼筋,鋼筋的數量不應少于7φ10,長度應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2m。
10. 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修改為: 在現澆板的板寬急劇變化處、大開洞削弱處等易引起收縮應力集中處,鋼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直徑不應小于8mm,并應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縱橫兩個方向的溫度收縮鋼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縱橫兩個方向的配筋率應符合規范要求。
11. 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五款修改后列入第四章墻體裂縫防治技術措施第一條第九款。
12. 取消原《辦法》第五章第一條第六款。
13.原《辦法》第六章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廚衛間和有防水要求的樓板周邊除門洞外,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邊,與樓板一同澆筑,地面標高應比室內其它房間地面低30mm以上。
14. 增加《辦法》第六章第一條第三款:主管道穿過樓面處,應設置金屬套管。
15.原《辦法》第八章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門窗設計應明確抗風壓、氣密性和水密性三項性能指標。7層及7層以上外窗的抗風壓性能和氣密性能不應低于4級、水密性能不應低于3級;1~6層外窗的抗風壓性能和氣密性能不應低于3級、水密性能不應低于3級;其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規定。
16.補充《辦法》第十三章其他措施第一條:外墻應慎用塊體材料裝飾,當確需用塊體(包括面磚)裝飾時,應采用干掛工藝或采用370mm墻。
17.補充《辦法》第十三章其他措施第二條:當外墻設有空調板、裝飾條或腰線時,應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翻邊,與該構件一起澆筑。